普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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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学教务
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017-12-07 17: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各项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指我院设置在其他单位对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与设点单位共同协商,签立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四条 教学点连续三年没有启动招生或招生人数达不到开班条件则自动撤消。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五条 设置原则。

(一)校外教学点办学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二)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

(三)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四)校外教学点办学主体(设点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单位;

(五)校外教学点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聘任的教师符合我院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教学点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场地。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供学员借阅;

(四)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仪等;

(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布局要求。

(一)校外教学点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教学点,且设置在所在地的县城;

(二)校外教学点必须有相对持续稳定的报考的生源。

第八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校外教学点应配备一名教学点负责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教学点负责人一般由设点单位法人担任;

(二)校外教学点辅导教师配备应按照开设专业做到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

(一)新增校外教学点,必须由设点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新增校外教学点提交建立校外教学点的报告、依法办学承诺书、联系人通讯录等相关材料至我院审核(需含:单位公章、法人代表亲笔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报告应完整阐述建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严格管理的承诺;

(三)由我院对新增校外教学点的设施设备和部门、人员,以及完成教学的能力给出认定报告;

(四)对审核合格的新增设点单位,由我校致函云南省教育厅同意设点公文并附相关材料备案。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自我管理为主,我院检查、监督,协调处理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校外教学点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

(五)负责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报考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生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拟招生专业计划,并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加强学籍管理,要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协助我院做好新生注册、学生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三)根据我院提供的教学计划,严格组织和实施教学全过程并做好支持服务;

(四)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严格规范管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加强考试管理。重视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重视监考教师的选派,严格执行各项考试规定。要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六)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七)负责本教学点管理人员和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

(八)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于每年5月1-15日通过寄送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我院,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本年度不合格。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代收的学费须于每年3月30日前,全额汇寄到我院指定的银行及账号,再由我校计划财务处按分成比例,每年4月拨付给校外教学点。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经费应专款专用,收支有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酬金、教学点管理人员酬金,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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