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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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学教务
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07 17: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业余)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 专科、专升本3年,高起本5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新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成绩证明、毕业生鉴定表等,在毕业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七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籍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如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考取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教务科公布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面授、考试、实验、实习等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无论因病、因事请假,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规定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十三条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主干专业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学院批准。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学院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

第七章转学、转站、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经本人联系,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接收,经学院批准可提供学生所学的成绩及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可以转站。转站须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点、函授站同意,学院批准办理。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转专业业务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八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为一至三学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因工作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任职单位证明,经函授站、教学点审查,报学院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凭本人书面申请向函授站、点申请复学,经函授站、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复学。

第二十四条复学学生编入同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九章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及格,学费等费用交清,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所修课程中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在三年内经本人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科目不超过6门,全部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按照规定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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