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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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学教务
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2017-12-07 17:32  

为加强我院教师管理,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规范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认真负责。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学工作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已系统讲授过所聘课程。具有助教职称的任课教师,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能胜任教学工作。对于经验丰富的实践课教师,学历和职称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所学专业与所申请讲授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六)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任课教师聘任程序

(一)教师的选聘优先考虑学院及学校各二级学院专职教师,在校内专任教师紧缺、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情况下,把外聘教师作为学院师资队伍的必要补充。

(二)教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由教务科负责。教务科负责审核教师的授课资格及所授课程,严格按照任课教师基本条件审核任课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材料。杜绝和防止教师跨学科、跨专业、跨领域授课。

(三)经初审合格后,通知应聘教师到本部门填写“任课教师审批表”,并附上拟聘教师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如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须在函授站所在地聘请的教师,由函授站填写《函授站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报学院教务科审核后,呈主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教务科将附有聘用教师有关证书复印件的“任课教师审批表”留存备案。由教务科发给任课教师聘书,签署聘用协议书。

(六)任课教师聘期为一个学期,续聘教师只需填写“教师兼课申请表”,并续签聘用协议书。教务科将该学期聘请的任课教师名单汇总,留存备案。

(七)课程结束后,由教务科负责组织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并作为下次聘用的优先条件;对于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或因教学效果差而造成不良后果者,酌情扣发课时酬金,以后不再聘用。

三、教学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院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三)严格遵守我院“教学基本要求”,携带教案上课,用普通话讲授。

(四)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教师必须按时到达教学现场,按时上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更不允许私自更换教师。不得擅自停课、随意压缩课时或者提前结束课程。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向教务科提出申请并获准等。无特殊原因上课前临时请假者不予认可,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旷教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因故必须临时调课者,应在上课前提前到教务科进行申请,写明调课理由,提出调课方案,经教务科批准后,办理有关调课手续。对于由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告知教务科,但事后必须补办

(五)因道路交通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耽误课时,应主动与学院或函授站协调,在面授期间利用业务时间补足课时。如不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应扣发相应的课时酬金。

(六)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七)按规定严格考勤,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站(点)班主任反映,提出建议。

(八)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学院或所在函授站反映,并提出建议。对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突出问题、重大问题以及意见、及时向学院反映,并尽可能协助解决、解释。

(九)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加强课余辅导工作,使学生学有所得。作业、试卷批阅、评分要客观公正,宽严适度,不给关系分、人情分、照顾分,不以教谋私。

(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不出偏题、怪题,坚持“三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原则。做到数量适度,难易适中,。在考前复习阶段(或授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确保检测效果。

(十一)教师必须在考试后尽快批阅试卷、评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学生成绩单、考勤表交送教务科。成绩报出后,不得随意更改。

(十二)到教学站(点)上课,原则上应遵守站(点)作息时间,不另搞一套,同时要保证上足规定课时。

(十三)去外地面授期间,不得携带家属,不得向函授站提过高的食、宿要求,不得提出外出游玩、参加社交娱乐活动等要求,尽量不给站(点)增添麻烦。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云南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普洱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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